作者:劉國龍 專利工程師
一、數學算法概述
數學算法包括數學理論和計算規(guī)則,能夠通過已知量的可能的組合,利用數學理論和一定的計算規(guī)則獲得新的量。從數學算法的發(fā)展歷史角度而言,數學算法是指解決問題的方案的準確而完整的描述,代表著用系統的方法描述解決問題的策略機制。
經典的數學算法非常非常多,如大家耳熟能詳的歐幾里德算法,割圓術,秦九韶算法,輾轉相除法等等;這些數學算法,很多已經成為數學教材中收錄的基本方法或經典解題方法,因此在當今的年代已不再有申請專利的可能?,F如今,也有大量的新的數學算法出現,那么涉及新的數學算法的方案在申請專利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就是本文將要討論的主題。
二、涉及的相關規(guī)定
在《專利審查指南》有這樣的記載:“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進行思維、表述、判斷和記憶的規(guī)則和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guī)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它既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又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指導人們進行這類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數學算法中經常包含有人為確定的公式、函數以及規(guī)則等,因此涉及數學算法的專利申請受到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有關科學發(fā)現和智力活動規(guī)則的規(guī)定、第二條有關技術方案的規(guī)定的雙重約束。進而,對于“涉及數學算法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在申請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和如何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方案是否構成技術方案以及請求保護的方案是否落入智力活動規(guī)則和方法的不授權專利范圍。
三、判斷過程
3.1 判斷是否落入智力活動規(guī)則和方法的不授權專利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該涉及“數學算法”的專利申請不能夠是一種純算法,單純的數學算法是落入智力活動規(guī)則和方法的不授權專利范圍。如果是純算法則不能夠進行專利申請;如果不是純算法,則需要判斷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有關保護客體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單純的數學算法的判斷一般不會引起爭議,因此本文不再贅述。
3.2 判斷是否構成技術方案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專利法所稱的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而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專利中所體現的自然規(guī)律,要求“遵循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要求“獲得符合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效果”,例如,在數學模型和算法中,為了解決繁雜的實際問題,通過的合理的簡化假設來解決問題,是應該被允許的,并不能認為其是一種設定的模型或通過設定解決問題的算法。
當涉及數學算法的方案應用在特定技術領域從而形成一項解決方案時,判斷算法的各個步驟與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間是否具有明確的技術關聯以及數學算法的計算因子是否具有相應的物理含義,應用該數學算法是否能夠解決該技術領域的技術問題形成了相應的技術解決方案并獲得技術方案。
當該設計數學算法的方案能夠解決該領域的技術問題并獲得技術效果,此時應當認為該解決方案中具體限定的數學算法相關內容屬于技術手段,該解決方案構成技術方案。則按照確定的技術方案來完成申請。
當只給出數學算法的應用的技術領域,但是對方案的限定仍然是對某種通用算發(fā)的處理過程,在該數學算法的處理過程中沒有體現其余相應的技術領域相關聯,不能解決技術問題并獲得技術效果,認為其為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客體。則不能夠進行專利申請。
3.3 示例性案例
權利要求:1、一種基于隨機函數的密碼學意義上的單向哈希函數構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用隨機函數來構造哈希函數,所述隨機函數具有多個不同的由明文表示的第一具體函數形式;
所述明文與所述哈希函數的第二具體函數形式具有映射關系。
具體方案為:采用不確定的、隨機的隨機函數來構造哈希函數,所述隨機函數F(m)具有多個不同的第一具體函數形式{f1(m)、f2(m)、f3(m)、……、fk(m)}。隨機函數F是不確定的,當明文m確定時,哈希函數具有具體的第二具體函數形式fi,即為明文m與哈希函數的具體函數形式f存在映射關系,存在一個函數S(m),使得確定函數形式的編碼A=S(m),由A確定i,即m確定哈希函數的具體函數形式fi。
上述方案即為僅僅構造了哈希函數,并未涉及到具體的物理含義的加密解密過程,不能夠解讀到具體的技術領域,只是單純的函數構建,僅僅在發(fā)明的主題上加入算法的用途,并不能夠起到限定作用,只有將其應用到具體對象的具體加解密過程中,才能有效的提高安全性,單純的構建函數是單純的人為規(guī)定。因此,上述方法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客體,僅以上述方案不能夠申請發(fā)明專利。
四、總結
綜上所述,涉及數學算法的方案若想進行專利申請,則該數學算法必須應用于具體的技術領域,以及基于該算法的方案必須采用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并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以上內容僅供大家參考,有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