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晨 專利代理人
專利無效制度是專利制度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其實質是一種法定的糾錯機制,因為專利權的授予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任何國家都無法保證其授予的任一項專利權都完全符合本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對不符合專利法卻被授予的專利權宣告無效,可最大程度的減少不合規(guī)專利權的存在,以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權利競合。
目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通常是針對他人專利權提出的,主要包括兩種使用策略:一種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無效宣告是被告的常用抗辯手段;另一種是企業(yè)可以通過專利無效宣告打擊競爭對手的特定專利,以獲得競爭優(yōu)勢或消除專利壁壘。
但是,現行專利法(專利法第四十五條)并未排除專利權人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的權利,也就是說,任何人或單位都可以對自己的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但是,在實踐中,專利權人對自己的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情況是存在的,表面上看來,這種做法似乎是一種“自我攻擊”的行為,但其實可利用了這種權利的“保留”,是利權人自控風險、提升價值。特別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對審查指南修改后,在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修改得以放寬,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包括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其中,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這樣一來,專利權人在通過自提無效修改權利要求書時的操作余地更大,自提無效的作用將得以擴大。
下面對專利權人自提無效的作用進行簡要介紹,主要從以下角度考慮:
一、不同于美國及歐洲對授權后專利允許修改的做法,我國現行專利制度中并缺乏專利權針對已授權專利的修正程序,這樣一來,對于存缺陷的專利權而言,一旦授權,這些缺陷將在較大程度上被固化,導致專利穩(wěn)定性較低,專利價值也相應較低。在此種情況下,專利權人可通過宣告自己的專利權部分無效,并在無效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行縮??;解釋保護范圍不清楚和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內容,從而實現專利權的間接修改,利用專利權的限縮提高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增大被他人無效的難度。
二、專利權人自提無效屬法律上的“自認”行為,無效理由及證據由專利權人自己提出,而專利權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確認后,任何單位或個人,特別是競爭對手,再以同樣的事實、理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因為“一事不再理原則”而駁回,此時,其他人要想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則必須尋找新證據或理由。由此,可在一定程度起到阻卻他人發(fā)起無效宣告請求的作用。
三、通過自提無效宣告申請,專利權人可對自己的專利權進行無效測試,借審查機關之手測試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且專利權人可適時撤銷請求。如果發(fā)現專利權穩(wěn)定性較差,且難以修改,則可做到心中有數,盡量避免以發(fā)起侵權訴訟的方式維權,防止專利權在專利無效抗辯中被宣告無效,避免敗訴和專利權無效的局面同時出現,有利于降低損失。
四、如上文所述,當專利權人發(fā)起專利侵權訴訟時,被告方往往通過會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來抗辯,并向受理法院提出中止審理的申請,若法院決定中止審理,則需要等待無效宣告請求的審理結果確定后,再恢復審理。若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則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將難以得到完全支持,即便專利權最終被維持,也可以使訴訟周期最大程度的延長,增大專利權人的訴訟成本,難以及時得到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梢钥闯?,經過無效宣告程序后被維持的專利權符合上述規(guī)定,有利于避免侵權訴訟進入中止審理的階段,降低專利權人的訴訟成本。且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經過無效宣告請求且被維持的專利權,特別是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人民法院通常不會決定中止審理。
五、專利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性權利,不同于有形產權的所有權,專利權可以因任何人提出的無效宣告程序而無效,這就使得要衡量專利權的價值,就不得不考慮其權利的穩(wěn)定性,即被宣告無效的難易程度。特別是在以專利權出資或進行轉讓、許可、質押融資以及運營等時,穩(wěn)定性較高的專利權往往會獲得的較高的估值,使專利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經過一次甚至數次無效宣告程序后被維持的專利權,其通常會獲得更高的估值,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向自己的專利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不失為一種提升專利價值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guī)定,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規(guī)定了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宣告其專利權部分無效,而不能請求宣告其專利權全部無效。
此條規(guī)定的目的是防止無效程序的濫用,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及審查資源。因為,專利權本是專利權人的獨占權,申請的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若專利權人先進行專利申請,授權后,又請求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明顯有違專利申請的初衷,且會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和審查資源。當然,與其它民事權利一樣,專利權人對其享有的專利權具有處分的自由,此條規(guī)定只是在無效程序中的限定,并不意味著專利權不能放棄,專利權人若要放棄專利權,只需消極的繳納專利年費即可,在保障專權利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實現程序節(jié)約。
2、專利權人所提交的證據必須是公開出版物,而不能是其他類型的證據。
無效宣告請求中,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是最常見的理由。而破壞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證據除了公開出版物,還包括使用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其中,公開出版物的確定性較高,易于辨別真?zhèn)?,而其它方式的公開,以目前的審查手段,難以準確判斷真?zhèn)?。若允許專利權人采用出版物公開以外的證據,例如,專利權人聲稱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銷售過等,對于這種“自損”的行為,專利復審委員會通常會予以支持。這樣一來,對于存在權屬糾紛的專利權而言,很有可能會損害真正專利權人的利益。這與專利制度的目的是不一致的,因而將無效證據限定為公開出版物是有利于從實質上保護專利權人利益的。
3、專利權為共有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只能由全體專利權人共同提出,而不能由其中一個或者部分專利權人提出。
由于無效宣告程序直接關系著專利權的維持和滅失,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共有專利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若允許部分共有專利權人擅自行使無效宣告請求權,則極有可能造成造成其他共有專利權人的損失,其實是允許對其它共有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的侵犯,從而為共有專利權人之間的惡意損害提供支持。因此,規(guī)定無效宣告請求只能由全體共有專利權人共同提出是有必要的。
綜上,現行專利制度下對專利權人自提無效宣告請求的資格的保留,以及對自提無效宣告請求的限定,為專利權人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種可操作的手段。從微觀上來講,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在某些情況下,通過這種“有限的自我攻擊”,可在競爭者之前對可能的風險進行控制,并提高專利價值。從宏觀上來講,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提高,對于提高專利質量,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這積極的作用,這也與專利制度的宗旨一致。